入園需知

(一)

申請入住本園,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影印本等資料,向該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報請縣政府轉介至本家。

(二)

政府轉介之服務對象,經本家檢測合格者,由政府與本園辦理委託合約,安排入住本園,接受教養評估。

(三)

入住本園時應繳交尿液檢查、血液檢查、肝炎檢查、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等醫院檢驗證明書。

(四)

服務對象入住本園收容時,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與本園簽訂「金門縣福田家園服務身心障礙者契約書」後,始可辦理入住手續。

 

(五)

收費標準按照衛生福利部訂頒「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

(六)

服務對象入住本園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園得函請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限期前來本園辦理退院手續;逾期不退院者,由本函請原轉介政府負責將該服務對象送回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另行安置:

  • 自願退住者。
  • 健康狀況已有改善,可適應家庭生活回歸社會者。
  • 罹患顯有傳染之虞之法定傳染病或嚴重病變須長期醫療或插管照顧者。
  • 教養評估期滿經教養評估小組評定應予退住者。
  • 教養費逾二個月未繳交,且經催繳仍不繳納者。
  • 在家園難以適應團體生活或危及他人安全之不良行為,嚴重影響團體教養經輔導無效者。
  •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長期無法聯絡或不願配合本園教養措施者。
  • 其他安置教養原因業已消失者。

申請流程